慧智保全關係企業

慧智保全關係企業
慧智保全關係企業

法令宣導

活動資訊

新聞報導

新知博識

【2010 / 04 / 08】
  臺北縣社區文化深耕補助計畫
 


臺北縣社區文化深耕補助計畫

一、計畫說明:
  臺北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藉由 全年度社區營造推動機制,喚醒社區居民對在地認識與認同,以共同規劃參與具凝聚社區向心力的各種活動,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三、補助對象:
    於本縣推動社區營造之立(備)案民間團體單位(含社區發展協會、社區
    組織、文史工作室、基金會等立案民間團體,以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規定申請核備在案之管理委員會)。

四、申請經費補助範圍如下:
    (一)社區影像:透過影像創作攝製、議題討論等方式,記錄社區營造、節慶活動、在地文化特色等過程,以促進社區參與分享。
    (二)社區劇場:以社區劇場作為社區探討公共議題、營造社區發展特色之媒介,包含社區故事種子人才培訓、社區故事創作及居民展演(不含專業藝文團體一般例行性巡演)等。
    (三)社區資源/地方文史:針對社區之人、事、史、地、景、產等部份,進行現有資源盤點、訪查、整理、記錄及編印出版等工作,以發掘在地資源,建立社區資源資料庫,強化社區認同與營造基礎,俾勾勒出社區發展願景。
    (四)人才培育/社區學習:包括以田野調查、導覽、特色研究、社區傳統技藝傳承、公民美學教育推廣等為主題,所進行之研習課程、座談及專業研討等。
    (五)社區刊物:透由社區報、電子報、社區地圖、簡介摺頁等出版品,進行社區訊息傳播與相關主題之論述,藉以聯絡社區居民情感,表達居民對在地發展與公共議題觀感。
    (六)社區氛圍體驗:藉由社區深度之旅、在地文化踏查、標竿社區觀摩與社區遊程體驗等,讓在地居民及外地民眾認識社區資源與特色。
    (七)文化資產:進行社區文化資產之調查、通報、保存維護、活化再利用等工作,以點、線、面方式,激發社區參與文化資產守護之責。
    (八)社區產業、工藝:以社區民眾為主體,共同推動傳承在地特有工藝或產業之相關計畫活動。
    (九)環境教育/生態保育:居民共同討論、檢視社區週遭環境所面對的問題進行環境教育推廣或在地環境整理美化,或特有生態環境與物種之保育,低碳節能等,期以凝聚社區環保意識,提高生活居住品質。
    (十)其他領域:上述未列但與社區營造有關,可引發社區共同參與關切之計畫事項。

五、受理提案申請日期:
  (一)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止;6月1日至6月15日止,受理提案申請為原則(免備文),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截止收件,以郵戳為憑,並檢具第六點所列文件,提送本局審查。
  (二)每年度確實補助金額依當年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並公告於本縣「社區總體營造」網頁。
    (http://www.community.tpc.gov.tw)

六、提案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補助經費申請表乙式六份(如附件一,置於計畫書首頁)。
    (二)計畫書乙式六份(採A4直式橫書,左側裝訂,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三)申請臺北縣政府補助款聲明書乙式六份(如附件三)。
        以上資料均須含電子檔乙份。
    (四)團體立案登記證書或備案證明影本乙份。
    (五)統一編號配編通知書影本乙份。
    (六)曾經從事社區營造相關證明乙份(置於計畫書末頁,無則免附)。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不論補助與否概不退件。

七、申請方式:
    (一)郵寄送件:請郵寄至「220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3樓 臺北縣政府文化局藝文推廣科」,務請於信封上註明「申請臺北縣社區文化深耕補助計畫」字樣。
    (二)親自送件。

八、審查程序:
     (一)初審:由本局辦理書面資格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須於一週內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複審:通過初審之申請案件,由本局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提案審查。以每年4月下旬及7月初各辦理一次複審為原則。

   前項第二款複審基準包括:社區組織有健全程序及推展能力者;申請計畫之目標及內容可行性;經費概算表配置之妥適性(含經費自籌情形);計畫與在地連結之程度,以及社區居民主動參與情形;與在地重大施政(或旗艦)計畫、公民討論連結情形。

九、審查結果公告及核定補助原則:
    (一)本局將依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金額,且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及原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限(每案至少須自籌百分之二十費用),俟複審完成後,核定補助結果將於本局「社區總體營造」網頁(
http://www.community.tpc.gov.tw)公告,並以公文書面通知。惟受補助單位辦理之計畫最遲應於10月15日前執行完畢。
  (二)同一申請單位該年度提報本補助計畫至多一案,且同一年度內申請本局所有社區營造相關計畫補助款累計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五萬元整。惟計畫內容對本縣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效益或時效性者,不在此限。
    (三)各單位經常性人事費、紀念品、住宿及行政管理等庶務費、硬體設備、建築等費用均不在本補助計畫範圍內。
   (四)計畫書請詳述社區特色,計畫目標與計畫內容,並以社區整體發展及特色推廣為考量,若為辦理才藝研習班、書展、聯歡會、節慶活動等,均非本計畫補助範圍。

十、核銷方式:
   (一)經審查核定受補助之單位,須參加本局辦理之核銷工作坊研習。
    (二)經審查核定受補助之單位,請於計畫執行完成後30日內,檢具

  1. 補助款領據、
  2. 經費支出明細表、
  3. 補助款項之原始支出憑證、
  4. 實支金額之補助款聲明書、
  5. 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1份,且文字至少三千字、照片十張,俾便甲方編製社區營造成果及更新社區網站資訊)、
  6. 成果資料授權書、
  7. 受補助單位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8. 立案證書(或備案證明)影本等8項資料至本局,俾憑辦理核銷結案與補助款撥付事宜。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之計畫若於10月1日至15日內始完成者,最遲仍應於10月15日前檢齊上述8項資料報送本局辦理核銷作業,逾期無法結案者,依法追回補助款項及追究相關責任。日後如再提出申請,概不受理。
    (四)有關活動支出原始憑證請自行妥善保存十年以上,已送本局核銷部份亦請影印留存,俾憑日後審計機關之查核。

十一、補助計畫之管考事項:
    (一)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進行查驗,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二)申請案應切實依照提報之實施計畫執行,若計畫因故無法舉辦時,應函報本局取消補助。
    (三)執行計畫如有變更,即應函報本局核備。
    (四)受補助單位未來須參加本局所舉辦之社區營造說明會核銷工作坊,若無正當理由而不參加本局所舉辦之社區營造說明會及核銷工作坊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對該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
    (五)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或違反本補助計畫或其他法令推定者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補助款項外,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二、其他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時,應於活動現場、宣導資料或出版品適當處,註明本局為補助單位。
    (二)受補助單位應提供相關資料配合本局社區成果專輯之出版,並於計畫完成後,參加本局舉辦之社區營造成果展。

十三、計畫書格式及相關表單:
      相關書表與計畫公告事宜請至文化局網站之社區營造→
社造e網佈告欄下載(http://www.culture.tpc.gov.tw)或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台灣社區通」網站( http://sixstar.cca.gov.tw/ )下載使用。

 


下列申請表請參照慧智家族-訊息公告,自行下載

  1. 臺北縣社區文化深耕補助計畫經費申請表
  2. 臺北縣社區文化深耕補助計畫申請計畫書(參考格式)
  3. 申請臺北縣政府補助款聲明書
  4. 臺北縣社區文化深耕補助計畫申請文件檢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