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智保全關係企業

慧智保全關係企業
慧智保全關係企業

聯絡我們

疑難問答

大廈管理條例

住戶之權利義務

管理組織

罰則

 

Q5.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區分 /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在形式上如何區別或認定?  

A.

共用部分成立的原因有二,第一是法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列舉「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三種為當然之共用部分。第二是構造上或性質上之共用部分,對建築物基礎結構及安全或維持共用所必需之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所列示者,例如公寓大廈所占基地、連通專有部分之走廊、樓梯、通往大門之通道、公寓大廈基礎工程、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構造,其他固定的設備,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甚至約定專用部分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時,應予以禁止。另依規約而成約定共用部分,係指凡可供創設專有部分之建築空間,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而變更為共用部分。例如大樓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