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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難問答

大廈管理條例

住戶之權利義務

管理組織

罰則

 

Q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有處罰的規定,由誰來舉發或必須由主管機關主動調查?執行程序如何?

 

A.

按法律所定罰則之執行,其為行政罰者由主管機關執行,涉刑事罰者,應由檢察機關處理,另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有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各款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由此可知,本條例處罰之舉發,凡屬關係人均得為之。

 

 

Q2.

公寓大廈強制成立管理組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所有的建築物是否在限期內都要強制成立管理委員會呢?

 

A.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應依本條例規定成立管理組織。」

 

 

Q3.

未核發建造執照之房屋不得銷售
建設公司銷售房屋時,在訂購單上註明「建造執照如無法取得,退還訂金」,經洽詢當地建管單位得知,該建築物尚未取得建造執照,承購戶如何主張權利?

 

A.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如有建築業者虛稱已領照許可建築,公開預售,而經查証建造執照尚未核發,遇此情事可向主管機關請求制止建築業者此一行為。並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承購戶如權利因而受損害,也可訴請司法機關處理。